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专家鉴定变成名誉侵权?
袁婷 杨璇

  李梦福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近这位颇有声望的法律专家现在却陷入一个法律纠纷中,他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政疑案研究中心)连带中国政法大学,被一位陈先生起诉名誉侵权,面临10万元经济赔偿。事情的起因就是一张由中政疑案研究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书。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是国内第一家设在高等院校的疑难案件研究机构。成立10年来,研究中心因为一份专家意见书被告上法庭还是头一遭。据悉,这起案件也是我国首例因专家法律意见书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这份不一般的专家意见书论证的是,广州华南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的原股东陈泽宏涉嫌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由于意见书随后被《民营经济报》刊登,研究中心等单位被陈泽宏起诉名誉侵权。

  专家意见书诞生过程
  应该说,中政疑案研究中心出具一份专家意见书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当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请,中心再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邀请不同法学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对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诊断”。从论证过程到出具专家意见书,研究中心有严格和规整的论证程序。
  “重大疑难案件论证均为有偿性法律咨询服务,具体费用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专家法律意见书有两个作用:第一是为客户按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二个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作为诉讼材料提交审理法院,为法官提供参考。”中心主任助理张先生并不讳言,从跟踪调查的结果看,各地执法部门对专家们的论证意见采纳的比率相当高。
  这一套程序已经实行到第10个年头。但在第10个年头上,一份专家意见书却将被记入中国司法审判的史册,因为这份专家意见书成了名誉侵权的导火索。这份意见书的诞生可以追溯到去年年末。
  当时,广州华南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向中政疑案研究中心提出论证申请,起因是他们认为,担任广东华南票证印制厂广州营业处主任的陈泽宏克隆新厂,致使广东华南客户流失,以致“玩垮工厂”。
  中政疑案研究中心按照程序组织了论证,并出具了专家法律意见书。张先生说,按照惯例,这份意见书交给委托人华南实业公司,委托人可以将其作为诉讼材料提交法院,但不知道为什么,这份意见书却到了媒体手中并被发表出来。

  专家意见书惹祸上身
  中政疑案研究中心虽然不知道这个流转过程,但他们确实在2005年12月19日的《民营经济报》上看到题为《两个“华南印刷”的维权之争》的文章。文章以“专家说法”的形式,引述了4位知名刑法学专家签名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称:现有证据材料初步表明,陈隐匿并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涉嫌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到这篇报道的还有当事人陈泽宏。陈泽宏发问,研究中心有没有核实过广东华南方面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果未经核实就作出上述专家意见,就是侵犯自己的名誉。随后,陈泽宏一纸诉状将中国政法大学、中政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民营经济报》、广东华南公司和其两位负责人共同告上了法庭。
  9月27日,这起案件在广州天河区法院进行了审理。
  专家意见书的性质该如何理解,或许中政疑案研究中心李梦福在法庭辩论时提的两个观点能说明一些问题。李梦福说:其一,法律并未禁止作为民间学术研究机构的被告结合现行法律对某些案件提出分析意见,专家是法律卫士和教育者,发表学术意见是职业行为,属正当研讨行为,并不违法。其二,陈泽宏认为意见书侵害了其名誉权,是因为媒体公开报道和网络转载导致的。但研究中心并未授意公开。如侵权,责任也不在研究中心。
  不少法学工作者和专家倾向于李教授的观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说:“研究中心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份专家意见书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而出具的咨询性意见,委托人根据该意见实施的行为,其后果应由自己来承担。在专家论证的过程中,专家不可能像法官那样全面掌握证据材料,难免偏听偏信,作出错误的判断。有些专家因此特别注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的专家则完全回避了材料的来源问题,直接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判断,这样做其实是在透支法学专家的信誉。”但另一些人则发出了完全相反的声音。有评论说:“近年来尽管对‘专家意见书’的毁誉不一,但总的看来,毁多过誉。这场官司也许不失为一件好事。这正可为喜欢四处‘说法’的专家提个醒,所谓学术研讨或职业行为之说,并不构成专家侵权的免责理由。”
  《民营经济报》刊登该意见书是引爆侵权“炸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然而《民营经济报》对此也是满腹委屈。他们认为,文章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发表的,没有侮辱任何一方。
  传媒领域的专业学者杨文斌律师说,这是否可以理解为该媒体已经遵守了媒体“如实报道”的原则,是否可以因此而免责?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传媒法,这个问题很难界定。但媒体在引述专家意见时,一定要注意全面性。很多专家的观点都不统一,甚至是相左的,那么媒体就要顾及全面,不能以一种观点为主,否则就有误导读者之嫌。“在传媒法尚未出台之前,对事实进行客观评述,既是媒体保护自己的方式,也是自己的报道对公众负责。”他说。
  据悉,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也许这起全国首例由“专家意见书”引起的名誉侵权案,更大的意义在于它提出的问题和由此引发的思考。